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7日 苏环协[2002]0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在我省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中健康有序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工作,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了《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办法
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产品市场的规范化,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本省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产品开展推荐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产品推荐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检验、审查,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产品颁发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并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推介的一项自律性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实行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原则。江苏省境内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
第五条 获推荐的环境保护产品由省环保产业协会颁发推荐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环境保护产品推荐不定期进行,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七条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推荐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申请推荐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有关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二)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四)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五)申请推荐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时间须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推荐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证明(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产品鉴定证书、产品合作生产合同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三)申请推荐的产品介绍;
(四)申请推荐的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五)由国家或省质检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六)申请推荐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用户名录及及两份一年内的用户意见;
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条 申请企业填写《环境保护产品推荐申请表》(见附件1),与第九条所列各项材料一起,一式两份报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赴申请企业,按《江苏省环境保护产品申请推荐单位检查表》(见附件2)逐项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意见和结论。
第十二条 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审核、签批。
第十三条 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有关申请企业颁发产品推荐证书。
第十五条 产品推荐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获证企业可在产品推荐证书期满前90天,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颁发新的推荐证书。复审的申请、评审程序与初次申请、评审程序相同。申请复审需填写《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复审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申请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国家或省质检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上次获推荐证书以来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用户名录及两份一年内的用户意见。
(四)上次获得的产品推荐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推荐证书的使用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不得土涂改、滥用、转让产品推荐证书。否则,将撤消其产品推荐证书使用权。
第十七条 企业在产品推荐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获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推荐产品影印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超过有效期,即告失效。若需重新申报,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初次申报时的要求相同。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九条 获推荐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售后服务,对达不到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撤消其产品推荐证书或暂停其使用。
第二十条 用户对获得推荐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投诉,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在30天内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产品推荐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推荐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企业提出超过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产品推荐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推荐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从事与产品推荐相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申诉:
(一)产品符合推荐条件,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产品推荐证书被撤消或暂停使用有异议的;
(三)从事产品推荐工作的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章 推 荐 工 作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产品推荐(包括首次推荐和复审)工作经费由申请产品推荐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产品推荐经费包括:
(一)申报费;
(二)实地调查费;
(三)专家评审费;
(四)制证工本费;
(五)管理费,包括通讯、文件印刷、管理工作等费用。
(六)公告费。
第二十七条 推荐经费按每个产品计算交纳。
第二十八条 申报费由申请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纳,其余经费在领取产品推荐证书时交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申请表》
附件2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品申请推荐单位检查表》
附件3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复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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