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江苏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价和推荐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的通知(苏环协[2003]0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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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环保产业网 |
时间:2004-5-12 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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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关于开展江苏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价和
推荐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的通知
(苏环协[2003]008号)
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保产业情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的发展状况,引导和扶持环保骨干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环保骨干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开展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的推荐评价工作,并制订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价推荐办法》。我省的环保产业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为准确评价江苏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认真做好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的推荐工作,决定同时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申报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按“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申报推荐细则”规定执行。在企业固定资产和环保产业收入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企业固定资产(人民币)的规定 1.从事污水治理设备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生产、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生产、药剂生产、电源生产等专业性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8.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拥有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 (二)企业2002年环保产业收入(人民币)的要求 1.从事污水治理设备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生产、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电除尘器配件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1500万元; 2.从事噪声治理设备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1500万元; 3.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的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从事滤料生产,药剂生产,电源生产等专业性企业,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的企业,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 6.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企业,年收入超过1500万元;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 8.从事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年收入超过1500万元。 (三)从事两类以上设备生产的企业,评审时按综合因素考虑。 (四)申报企业连续2年纳税总额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包括免税部分)。 二、申请企业填写《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申请表》,将申报材料一份报省环保产业协会;要求申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单位,按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通知要求填写《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同时于2003年5月10日前报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 三、江苏省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单位,在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基础上,对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评价条件,并要求申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单位,经我会初审后,向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推荐。 四、申请“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的单位,交纳评审费1500元,通过评审的企业,交纳骨干企业宣传费1500元(包括证书、铭牌、在相关媒体上的公告,上网一年等费用)。 (联系方式及附件略)
(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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