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苏环协[20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在我省健康有序地开展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了《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办法
2002年9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推广优秀环保工程,发挥优秀环保工程的示范作用,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本省开展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环保工程评选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检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颁发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匾牌,并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推介的一项自律性活动。
第三条 优秀环保工程的评选实行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原则。江苏省境内的工程设计或承包单位,以及在江苏省开展工程设计或承包业务的省外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评选优秀环保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噪声污染治理工程、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等。
第五条 评选出的优秀环保工程,由省环保产业协会向其申请单位和业主单位分别颁发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和匾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优秀环保工程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环保产业协会通知。
第二章 申 请 条 件
第七条 申请评选优秀环保工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省注册的工程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以及申报工程位于江苏省境内的省外设计单位或承包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或承包资质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申请评选优秀环保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已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二)工程运行稳定可靠,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达标合格率为100%;
(三)工艺技术先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工程设计科学合理,建筑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良好;
(五)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记录完善,现场管理好,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申请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申报工程的设计图纸(总图)及设计说明书复印件;
(六)申请日前一年内工程运行情况总结(须有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的内容),并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七)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
境外企业提交的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条 申请单位填写《江苏省优秀环保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与第九条所列各项材料一起,一式四份报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
申报工程的设计或承包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当事各方协商排名,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成检查组(至少3人)对申请单位和申报工程进行实地检查,按《申报江苏省优秀环保工程现场检查表》(见附件2)逐项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意见和结论;召开相应的专家组会议进行评审并表决。评为优秀环保工程须在表决中获得2/3以上(含2/3)的赞成票。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签批。
第十三条 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审定为优秀环保工程的申请单位和业主单位分别颁发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和匾牌。
第四章 优秀环保工程证书的使用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不得土涂改、滥用、转让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否则,省环保产业协会将撤消其优秀环保工程证书使用权。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在优秀环保工程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有关的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影印件。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七条 优秀环保工程的业主在工程运行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申请单位(工程设计或承包单位)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申请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投诉,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在30天内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环保工程证书的工程设计或承包单位应搞好后续服务,积极配合业主巩固和改进工程运行状况。若发现运行质量下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撤消其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和匾牌。
第十九条 从事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从事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企业提出超过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申报工程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从事与优秀环保工程评选相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单位和业主可向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申诉:
(一)符合优秀环保工程条件,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匾牌被撤消有异议的;
(三)从事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章 评 选 工 作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优秀环保工程评选工作经费由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评选工作经费包括:
(一)申报费;
(二)实地调查费;
(三)专家评审费;
(四)制证、制牌工本费;
(五)管理费,包括通讯、文件印刷、管理工作等费用。
(六)公告费。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经费按每个工程计算交纳。
第二十六条 申报费由申请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纳,其余经费在领取优秀环保工程证书和牌匾时交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优秀环保工程申报表
2、优秀环保工程现场检查表
3、环保优秀工程复审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