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户墙隔音差房地产商被判担责
因购买的房屋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张先生依当初约定将出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担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中心上诉,要求房屋出卖方对张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东卧室与邻室客厅之间的分户墙按设计标准进行重建,并按张先生的原装修标准为其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的,由出卖方每日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200元,直至重建并恢复原状时止;赔偿张先生5000元、给付张先生5000元检测费用。
2000年5月12日,张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中心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中心在房屋预售契约中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张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2004年5月,张先生将房屋装修入住后,发现自家东卧室与邻户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存在质量问题。
2004年11月,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中心立即按建筑设计规范重建自家房屋与房屋共用墙;重建后对原装修恢复原状。房地产开发中心称,分户墙的材料及施工均符合规范,张先生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分户墙隔音存在问题。
一审期间,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张先生所购房屋东卧室与其邻户客厅之间的隔声状况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住宅建筑三级(最低级)隔声标准。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开发中心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现经权威部门鉴定,张先生所购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来源:中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