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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6-13 14:45:00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绩,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省,推动全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现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坚定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

    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建设、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建设中优化生态环境。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探索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追求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最小(少)化,做到物尽其用。抓紧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制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体制,从企业产品生产小循环试点开始,向区域经济包括工业小区、开发区乃至城乡建设延伸,实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

    2.加快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变污染末端治理为生产全过程控制,从生产设计、工艺技术、原辅材料和能源的选用,到设备的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报废等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努力降低物耗、能耗,切实控制污染的产生,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十五期间,全面完成重点流域和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第一、第三产业清洁生产审核。太湖流域所有工业企业都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将这一区域建成清洁生产基地。

3.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抓紧建立和完善各类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尽快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加快推广实施。积极引导企业、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它绿色认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十五期间,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4A级旅游区(点)、风景名胜区要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开展ISO14000认证。

 

    二、突出重点,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4.继续做好水污染防治和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实施《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到2005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科学规划长江沿岸各类开发活动,加强对沿江工业园区建设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控制排入长江的有机毒物总量,坚决防止产生岸边污染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抓紧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地区水污染治理工程,确保输水干线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制定鼓励燃煤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重点治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积极改善能源结构,努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05年,全省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其他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降水酸度和酸雨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5.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成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依法关闭污染严重企业,严防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在所有企业推行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整顿。加快造纸、水泥、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到2005年,全面淘汰石灰法制浆工艺,淘汰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5万吨以下其他化学制浆生产企业,依法搬迁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泥企业,逐步搬迁地处市区且难以治理的水泥企业,太湖流域所有印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Ⅰ级标准,全省化工企业COD、总氮、总磷及特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治污单位进行治理,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

    6.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城市、县城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必须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超前或同步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到2005年,太湖、淮河、长江流域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92万立方米/日以上,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实行雨污分流,推广中水回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重点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程。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抓紧建设南京、苏州和盐城3个危险废物填埋场示范工程。加强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防止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加快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努力减轻烟尘、粉尘、扬尘污染,不断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严格实行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估和控制体系。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到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0%的城市达到园林城市标准;50%以上的省辖市和县级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苏南地区力争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有条件的城市向生态市目标迈进。

7.重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环境规划的指导,重点中心镇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调整乡镇工业布局,推进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加大农村居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禁止将污水和垃圾倒入河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农村沼气建设,推广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或随意弃置。实施农村河道疏浚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将全省农村河道疏浚一遍。整治镇容村貌,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旅游乡镇和生态家园。

 

    三、重在建设,不断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8.加大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和建设力度。组织力量,抓紧制订生态省建设规划。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计划,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力度,提高保护质量。到2005年,建成20-3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40%的县(市)达到国家生态示范区标准,争取建成2-3个国家生态示范地区;新建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使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提高到8%;建设太湖、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洪泽湖、长江口北支、沿海滩涂湿地生态及海州湾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湿地资源开发。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加强苏锡常及沿海地区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壤贫瘠化、盐渍化。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提高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能力,重点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加强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9.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长调节素,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十五期间,再建成2个国家级、13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争取全省半数左右的县(市)建成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到2005年,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到3000万亩以上,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各市至少建成1个规模化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调整渔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减轻对水体的污染。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2003年完成太湖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任务,2005年前全省全面完成治理任务,不能如期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闭。

    10.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绿色江苏林业行动和十年倍增计划,通过开展江海河湖防护林、绿色通道、退耕造林、城郊人居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建设,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到200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15.6%。通过林板(纸)一体化、林木种苗工程、优势林产品综合利用、森林旅游、竹业等林业产业建设,构建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

11.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沿海城镇建设和工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规范排污口设置。加大对入海污废水的监控力度,健全海洋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预防赤潮灾害。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四、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12.创新治污设施建设运营体制。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方面的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逐步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企业化、市场化。积极利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扩大环保筹资渠道。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建立环境价格体系,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尽快调整城市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征或逐步调整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费。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建制镇也要逐步开征垃圾、污水处理费。抓紧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对环保设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

1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按照投资社会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变分散治污为集中治污,由专业化的环保服务企业向污染责任者提供有偿服务。推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在加快实施苏南区域供水的同时,积极推进苏中、苏北区域供水。积极发展环保咨询、产品营销、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加快环保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完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组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开发一批市场急需、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重点品牌产品,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到2005年,环保产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例力争提高到3.5%以上。

 

    五、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环保依法行政水平

    1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下大力气解决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事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协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代表、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重大环境案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环保工作。要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全面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公开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15.加快环保法制建设步伐。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认真清理、修订现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从我省实际出发,重点制定生态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配套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努力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16.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需要,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开展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调整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日常考核要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参与,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全面加强和改进环保部门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六、强化保障,努力为环保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17.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经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省级每年集中的排污费用于建立环境监测与科研建设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和500万元省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各市、县都要相应建立污染防治基金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污染防治资金不得低于同级地方财政收入的3‰,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逐步扩大污染防治基金规模。拓展社会和市场融资渠道,到2005年,力争全社会环保资金投入占全省GDP的比重提高到2%以上。

    18.加强环境科技研究与攻关。大力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生态省建设、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态治污、生态修复、废水处理工艺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与科技攻关。各级科技部门要将环保科研作为重点,加大投入。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的污染防治能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环境监测系统要设置环境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或中试基地,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9.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准确、及时、高效、全面的原则规范和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全省空气环境质量、河流市际交界断面、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增强远程自动监控能力。抓紧省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建设,推进环保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核设施等辐射环境的监测与管理,确保万无一失。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危害,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七、发动群众,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的机制

    20.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意识。加强在全社会进行基本国情、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重视环保知识教育、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四五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生态意识和环境忧患意识,让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人心,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21.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专门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发动、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环保工作,形成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探索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利益机制。建立环境诚信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程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排污收费等方面情况,扩大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倡导生态文化,鼓励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院落绿色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并与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组织人们参加环保志愿者活动。

 

    八、加强领导,健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22.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集中力量干几件切实改善和建设生态环境的大事、实事,让老百姓看到明显成效。特别要集中力量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有江苏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将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调整充实为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态省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3.严格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战略评价,坚决防止新污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现有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关停。切实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计划、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部门联合会审、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必修课程,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

    24.加强考核、督查和监察。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政绩考核制度,对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尤其是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逐年进行考核,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建立生态与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决策失误、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并实施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办法;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各地健全环保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牵头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计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建设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组织实施湖河道清淤工程;农林部门要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实施绿色农业、绿色江苏林业行动;交通部门要加强船舶交通污染控制及管理,指导各地建设船舶交通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施;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物价部门要加快价格改革步伐,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科技部门要安排重大环保科技攻关项目,解决治污关键技术,组织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科技示范工程;卫生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活动,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人事、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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