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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办理指南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3-23 10:40:00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办理指南

 

一、承办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放射源处

 

二、审批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四、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放射性同位素进口需提交的材料

  1.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五份);

  2. 进口单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1)进口IIIIII类放射源,须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

  2)进口Ⅳ、Ⅴ类放射源,须提供废源处置方案。

  4. 进口放射源的标号及必要说明文件的复印件;

  5. 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6. 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出口需提交的材料

  1.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一式三份)

  2. 出口单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 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

  4. 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注:1. 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公章;

  2. 请各申请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iears@sepa.gov.cn,我们将用该邮箱回复审批结果及取文时间。

 

五、办理程序    受理 → 审查 → 审批 → 备案

 

六、放射源进出口审批程序网上查询路径

 

  www.sepa.gov.cn

  → 行政许可审批

  →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七、办结时间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

 

2006-12-2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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