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网员中心 环保企业 环保产品 环保技术 供求信息 项目信息 人才服务 免费网员 企业大全 环保协会
 首页 -> 资料中心 -> 查看信息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议(文本)及其附件【2001-12-11】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2-14 11:35:00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机构安排的决议

 

  部长们决定建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召开其首次会议时采纳下述有关附属机构的决议。服务贸易理事会,旨在便利《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行和促进《服务贸易总协定》各项目标的实现而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使职权。

  决定如下:

  1.理事会可以成立的任何附属机构应每年或必要时要经常地向理理会报告。每一类机构应制定其程序规则并于适当时建立其自己的附属机构。

  2.任何部门理事会应执行理事会赋予其的职责,并向各成员提供机会就有关服务贸易部门的任何事项以及可能与其有关的部门附件的运作进行磋商。此类职责包括:

  (a)保持不断地审查和监督有关部门适用本协议的情况;

  (b)对有关部门贸易的任何事项提出方案或建议供理事会审议;

  (c)有关部门有附件,则审议该部门附件的修改方案并向理理会提出适当建议;

  (d)提供技术讨论讲坛,研究各成员的措施并对影响有关部门中服务贸易的任何其他技术问题进行检查;

  (e)在适用影响有关部门中服务贸易的义务和其他事项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谈判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提供技术援助;

  (f)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而成立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或在任何有关部门中积极活动的任何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3.特此设立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以执行第2款所列之职责。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若干争端解决程序的决议

 

  部长们决定建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其首次会议上采纳以下决议。

  服务贸易理事会,考虑到本协议和服务贸易责任和义务的特殊性质以及有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争出解决的规定,

  兹决议如下:

  1.应制定专门小组名册以供专门小组的选任。

  2.为此目的,各成员可按第3款所指名册内的要求提出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并提供其符合资格的简历,在适当时包括特定部门专长的简要说明。

  3.专门小组应由资深的政府和或非政府的个人组成。他们具有处理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或服务贸易争端的经历,包括相关的正常事务的经历。专门小组应独立进行工作而不代表任何 政府或组织。

  4.处理部门争端问题的专门小组应具有与该争端有关的该特定服务部门的必要专长。

  5.秘书处应保存名册,并应就行政管理程序的完善与理理会主动进行商谈。

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

 

  部长们决定建议服务贸易理事会在首次会议上采纳下述决议。

  服务贸易理事会,承认必要的保护环境措施可能与本协议规定相冲突,以及注意到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代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标以来,尚不清楚是否有必 要作出比第十四条第6款更多的规定:

  兹决议如下:

  1.为确定对本协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的任何修改是否需要考虑此类措施,即请求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就服务贸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审议和作出报告,并且如果有 的话,提出建议。委员会亦应审查政府间环境协议及其与该协议关系之间的相关性。

  2.委员会应将其工作结果报告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后举行的两年一次的首届部长级会议。

关于就自然人移动服务问题谈判的决定

 

关于自然人迁移谈判的决议

 

部长们: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谈判所产生的关于自然人为提供劳务目的而迁移的承诺;

留意《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包括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以及扩大其劳动出口;

  认识到为提供《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上的利益平衡而取得更高水准的自然具移动承诺的重要性;

  兹决议如下:

  1.关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更进一步自由迁移的谈判应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继续进行,以便允许参加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取得更高水准的承诺。

  2.成立自然人迁移谈判小组以进行谈判。该小组应制定自己的程序并定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3.谈判小组应在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举行首次谈判。谈判小组应在不迟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结束并作出最终报告。

  4.谈判达成的承诺应载入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关于海上运输服务谈判的决议

部长们: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各参加方就海上运输服务安排的承诺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与《建立世界贸易组》(以下简称“WTO协议”)同时生效,

兹决定如下:

  1.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就海上运输服务部门进行的谈判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范围应是综合性的,旨在达成国际海运、辅助服务以及准入和使用港口设施的承诺,从而 在某一固定的时间范围内取消限制。

  2.设立海上运输服务谈判小组(以下简称“NGMITS”)以执行本委托。NGMTS应定期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

  3.NGMTS进行的谈判应对表示参加的所有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开放。至今为止,下述国家和实体已宣布其参加谈判的意愿:

  阿根廷、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芬兰、香港、冰岛、印度尼西亚、朝鲜、马亚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挪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土耳 其、美国。

  4.NGMTS应在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举行首次谈判。NGMTS应在不迟于1996年6月结束这些谈判并作出最终报告。NGMTS的最终报告应包括实施这些谈判结果的日期。

  5.一直至谈判结束,第二条和《关于免除第二条项下义务的附件》中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中止对本部门适用,而且没有必要列出最惠国的待遇豁免。在谈判结束时,尽管有该协议第二十一条规定,各成员应自由地改进、修改或撤销在乌拉圭回合期间于本部门承担的任何义务 而无需作出补偿。同时,尽管有《关于免除第二条项上义务的附件》的规定,各成员应最终确定其在本部门中有关最惠国待遇豁免的立场。如果谈判未获成功,则服务贸易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根据本委托继续进行谈判。

  6.任何谈判达成的,包括其生效日期,应载入《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的时间表中,并应遵照本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

  7.从现在立即开始直到根据第4款规定确定的实施日期止,各成员理解各参加方不得适用影响海上运输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除非是回应其他国家适用的措施并且在维持或提高海上 运输服务条款的自由,亦不得以提高其谈判地位和力量的方式予以适用。

  8.NGMTS应监督第7款的实施。任何参加方均可将其认为与执行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提请NGMTS注意。此类通知在秘书处接收时应视为已提交给NGMTS。

 

关于基本电信谈判的决议

部长们决议如下:

  1.应在自愿基础上举行谈判以便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推进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基本电信”)的逐步自由化进程。

  2.在无损于谈判成果的情况下,谈判范围应是综合性的且谈判不应当排除基础电信。

  3.设立基本电信谈判小组(以下简称“NGBT”)以执行本委托。NGBT应定期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

  4.NGBT的谈判应向所有愿意参加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开放。至今为止,下述国家和实体已宣布其参加谈判的意愿:

  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智利、塞浦路斯、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芬兰、香港、匈牙利、日本、朝鲜、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斯洛伐克共和国、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 

  有意参加的其他通知应提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存放处。

  5.NGBT应在不迟于1994年5月6日举行首次谈判。它应在不迟于1996年4月30日结束这些谈判并作出最终报告。NGBT的最终报告应包括执行这些谈判结果的日期。

  6.任何谈判达成的承诺,包括其生效日期,应载入《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的时间表中,并应遵照本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

  7.从现在立即开始直到根据第5款规定确定的实施日期止,各成员理解加入者不得以提高其谈判地位和力量的方式适用影响基本电信贸易的任何措施。各成员理解本款规定不得阻止 有关基本电信的任何商业性和政府安排。

  8.NGBT应监督第7款的实施。任何参加方均将其认为与执行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提请NGBT注意。此类通知在秘书处接收时应视为已提交给NGBT。

 

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

 

部长们:

  注意到乌拉圭回合结束对各参加方就金融服务安排的承诺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下简称“WTO协议”)同时生效,

兹决议如下:

  1.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后6个月的期限结束时,尽管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成员应自由地改进、修改或撤销在本部门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无需作出补偿。同时,尽管有《关于免除第二条项下义务的附件》的规定,各成员应最终确定其在本部门中有关最惠国待遇豁免的立场。从WTO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所指期限终结之日止,列于《关于免除第二条项下义务的附件》中的以其他参加方所作出的承诺水平或其他参加方作出的免除为条件的免除将不再适用。

  2.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应监督根据本决议条款进行的任何谈判的进展,并在不超过WTO协议生效之日后的四个月内据此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

 

  部长们决定建议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其首次会议上通过下述决议。

  货物贸易理事会,认识到有关专业资格、技术标准和许可证的管理措施对扩大专业服务贸易的影响;期望建立多边约束以便在作出具体承诺时,此类管理措施不致对提供专业服务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决定如下:

  1.第六条第4款规定的有关国内法规的工作计划应立即实施。为此目的,应成立专业服务工作小组审查必要的约束并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保证专业服务领域中的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 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不致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2.作为一种优先考虑事项,工作小组应对详细制定会计部门的多边约束提出建议赋予具体承诺及运作效力。在作出这些建议时,工作小组应集中在:

  (a)发展有关市场准人的多边约束以保证国内管理要求:

  (i)基于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诸如提供服务的权限和能力;

  (ii)所施加的负担不超过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程序,从而促进会计服务的有效自由化;

  (b)使用国际标准并在如此做时,应鼓励与第六条第5款(b)所界定的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赋予第七条第5款以充分效力;

  (c)通过制度资格承认的准则以促进本协议第六条第6款的有效运用。

在详细制定这些约束时,工作小组应考虑有关专业性服务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重要性。



返回上一页  关 闭

 
  环保法规
  环保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它规范性文件
  法规解释
  环保政策
  规划
  江苏地方性法规(省级)
  江苏省政府规章
  环境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声和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环保产品标准
  产品环保要求
  评价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相关)
  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其他
  国际环境条约
  多边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法规定
  双边环境保护协定
  国际环境法文献
  环保知识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网站条款 / 网站服务 / 联系我们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 南京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