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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2000-03-13】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2-14 8:05:00

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

MEPC.83(44)号决议 2000年3月13日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全面消除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目标,

    进一步忆及关于提供和使用港口接收设施的大会第A.896(21)号决议,希望在这方面进一步减少操作性污染,

    注意到要求各当事国政府保证提供接收设施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5)条,附则II第7(4)条和附则V第7(2)条,

    认识到为确保《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条的统一实施,迫切需要制订有关指南,

    还认识到一些政府在履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时能遇到具体困难,

    进一步认识到有效规划和准确评估港口使用者对提供充足的港口接收设施的需求的重要性,在第44届会议上审议了各国政府提交的指南的建议,

    1 通过《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其文本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敦促各国政府履行其确保在其港口适当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并对船舶废物的有效接收作出安排的义务;

    3 进一步敦促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根据本指南规划和建立新设施;

    4 进一步鼓励各国政府利用指南所附的评估表对其港口内的废物接收设施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包括港口接收设施的任何不足,以及为解决这些不足所需的任何技术合作援助告IMO。

 

附件

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

 

1 引言

 

    1.1 根据《海洋法公约》1和《73/78防污公约》2,当事国有义务解决各种类型和尺寸的船舶包括帆船的非法排放船舶废物的问题。海洋污染不分国界。它的影响遍及全球范围。油的非法排放对海洋和海岸环境有破坏作用。油变成的焦油小球可能会被冲到远离排放地点的岸上。塑料等来自船舶的污染能够在海洋环境中存在数百年。

    1.2 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准备的本指南包含了关于提供和改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方面的信息,旨在对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3加以补充。总的来说,本指南提供了与正在进行的现有接收设施的管理以及规划和建立新的接收设施有关的信息。本指南还旨在鼓励各国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鼓励船舶更有效地使用这些设施。这将对实现《73/78防污公约》完全消除对海洋环境的国际性污染这一最终目标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1.3 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各国,各种海上活动--商业、渔业和旅游业--都会产生废物,每种活动都需要专门注意。特别是,本指南旨在:

    .1 协助各国规划和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及

    .2 鼓励各国发展环境上稳妥的岸上处置船舶废物的方法。

    1.4 编制本指南的目的是指导成员国政府,港口国和港口当局为提供《73/78防污公约》的规定所要求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所进行的活动。

 

2 义务和原则

 

    2.1《海洋法公约》规定:

    .1 各国有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第192条);

    .2 各国有责任采取措施,视其能力采用他们能够采取的现实可行的最好方式最大程度上减少船舶造成的污染,特别要采取防止故意和非故意的排放(第194条);以及

    .3 船旗国有责任通过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至少要与IMO所制订的己得到普遍接收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等效(第211(2)条)。

    2.2 《海洋法公约》和《防污公约》建立了一个权利和义务的框架。海岸国有权禁止外国和本国船舶在其海岸地区进行污染排放。如果他们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有责任保证在其港口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来接收船舶的废物。《防污公约》明确了这一责任。在《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每种权利也承担着责任。

    2.3 《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已明确承担保证在其港口提供充足的废物接收设施的责任。多数国家将这一责任委托给了他们的港口业或其它公共或私营机构,但是确保实现其承诺的最终责任仍在国家身上。

    2.4 在全球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将帮助为实现《73/78防污公约》序言中所设想的消除海事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国际污染的目标铺平道路。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给航海者们提供岸上处理船舶废物的方式。使用这些设施的条件不能对航海者使用它们形成障碍,无论是因为操作方面还是经济方面。

    2.5 不能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的缔约国就没有履行《73/78防污公约》的义务,也就使控制船舶在海上非法排放的措施更加难以执行。

    2.6 本指南重点强调充足港口接收设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强制履行涉及到国际义务。为达到和保持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所有与船舶操作有关人员,适当管理已得到国际承认。为了解决这一需要,IMO通过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4,在岸上和船上同时形成一种安全和环境文化。该规则赋予船旗国一种责任,即通过审核的方式,确认岸上的管理系统和船上的操作标准都符合ISM规则。

    2.7 除了《海洋法公约》,《73/78防污公约》和《安全公约》5的要求以外,ISM规则还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海运业的相关责任之间建立了必要的联系。这种对提供充足接收设施采取的双重措施--通过主管机关和工业界--应作为IMO采取的其它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补充。

 

3 如何做到充足

 

    3.1 IM0曾同意:

    "要做到充足,港口应考虑到使用者的操作性需要并按通常使用该港口的船舶的废物类型和数量提供接收设施。"6

    3.2 IMO通过MEPC开展了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工作,并监测了港口接收设施的提供情况。它所总结的充足设施的定义,除上文3.1外,还可以指:

    .1 航海者的使用;

    .2 完全满足定期使用它们的船舶的需要;

    .3 不会对航海者使用这些接收设施造成障碍;以及

    .4 有益于改善海洋环境。

    3.3 港口提供的设施必须:

    .1 满足通常使用港口船舶的需要;和

    .2 允许船舶废物的最终处置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进行。

 

4 操作性需要

 

    4.1 关于操作性需要,船长、船舶所有人和船舶代理人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很可能是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提供了一个定义:

    "[废物]转移的时间应经双方同意,废物转移应在港口装卸货工作时间进行,除非船舶通常挂靠港口的时间不在这段时间之内。"

    4.2 船舶不大可能只为排泄废物而进入港口。然而,港口应尽最大努力满足船舶的需要而不对使用其接收设施的船舶制造障碍。

    4.3 出于后勤方面的原因,废物接收设施的提供者可能要求提前向其通知使用接收设施的意向,特别是在港口废物收集服务部分或全部由独立的废物承包商来提供的情况下。提前通知船上将要向废物接收设施移送的废物种类和数量应会减少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的风险。在获悉将收到的废物数量和种类后,废物接收设施提供者将能更好地在双方接受的时间内满足船舶的要求。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

    .3 国际海洋组织出版物597E。

    .4 IMO于1993年11月以大会第A.74(18)号决议通过了ISM规则。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ISM规则的要求在SOLAS公约第IX章的规定下具有强制性,第15节包括了有关ISM规则的信息。

    .5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6 该条是在MEPC第43届会议上同意的。

    4.4 一些国家已在国内或在区域的基础上制订了规范提供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立法。立法目标之一是确保港口提前收到船舶排泄废物意向的通知。

    4.5 普遍采用提前通知或类似程序应该确保港口能收到定期提供的文件材料。他们可利用这些材料监督其设施的提供情况和充足性,而这将非常有助于港口废物管理规划和审查过程。提前通知的原则是对港口废物管理计划最佳做法的补充,也是与之相一致的。各国可能希望考虑在其国内立法中引入船舶在到港前有义务提交一份废物排放表的积极做法。

    4.6 无论如何,为维持和改进其设施的充足性,港口主管机关应与港口废物设施提供者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提前通知和监督安排。这种安排需在船舶到港前清楚准确地告知所有船舶(及其代理)。要使该安排有效,船长应在其船舶抵达前至少24小时向港口提供其废物排放要求,对于作短暂停留的经过船舶,越早越好。

 

5 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规划

 

    5.1 《73/78防污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其港口提供充足的废物接收设施。准备成为公约当事国的国家根据以下要求也将承担一些义务:

    .1 附则I第12条;

    .2 附则II第7条;

    .3 附则V第7条;

    .4 附则IV第10条(待其生效后);和

    .5 附则VI第17条(待其生效后)。

    5.2 仅是提供了设施,而后来没有被充分利用,并不一定表明它们是充足的。位置不好、程序复杂、可用性受到限制、及所提供服务的价格过高都是妨碍使用接收设施的因素。

    5.3 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的义务含盖商船和其它类型船舶挂靠的所有港口、码头、港湾和游艇码头。港口保证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的努力应与将移送岸上的废物种类和数量相称。

    5.4 如果对使用者的需要没有准确的评估,港口不可能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 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对此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制订一个港口废物评估程序或管理计划是关键。它不一定是项繁重的任务,这种计划后面的概念也很简单。船舶是港口的客户,当船舶在港口时满足它们的需要只是简单的"照顾客户"。

    5.5 港口废物管理规划旨在确定所有港口在规划废物管理设施时应考虑的一系列共同的因素;无论港口的大小和类型或所接收废物的种类。这些共同因素体现在一个框架内,可灵活地应用于任何港口。

    5.6 缔约国将需要考虑他们怎样才能最好地推广港口废物管理概念。有两种选择:

    (a)在其港口、港湾和游艇码头作为一种规定性的责任;或

    (b)通过工业界的自愿行动。

    5.7 港口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协商程序。在协商过程中,所有利益各方,包括港口当局、船舶经营人代理和废物服务提供者及各政府机构(包括那些有责任确保以安全和环保方式处置废物的机构)都发挥各自的作用。他们都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影响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提供和使用。

    5.8 协商的初始阶段完成后,继续进行与使用者的协商是非常重要的。这将保证港口内充足设施的提供始终一贯,并继续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该需要可能随船舶交通的种类和数量的变化而改变。

    5.9 在协商过程中,港口应考虑到一个共同的因素。概括起来,他们可能包括保证这些设施:

    .1 在船舶挂靠港口时可用;

    .2 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3 位置便利,易于使用;

    .4 适合通常进港的所有类型的废物流;和

    .5 使用价格不高,不会阻碍使用者使用。

    5.10 港口还应对设施进行定期审查以保证他们能继续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政府、海事和环境机构应适当为这种审查过程出力。请参照本指南附录中的《港口评估程序样本》。值得强调的是它只是一个样本,对该程序应加以修改以符合具体条件和要求。定期评估以确定需改进的方面同样符合港口的商业利益。改正缺陷将会提高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强港口的商业吸引力。

    5.11 港口应就移送岸上的废物的最终处理和处置与其适当的国家当局或适当的被授权当局协商。那些负责废物收集和处理的机构可能要求有许可证安排。负责废物处置的适当当局应作出这些安排。

    5.12 在制订管理计划时,港口应考虑如何将接收设施的位置,使用设施的费用和程序通知使用者。对于港口来说,考虑如何能最好地公布接收设施的可用性,向船舶提供岸上适当联系点的名称、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和设施可用性的细节,将是非常重要的。

    5.13 在协商过程中可能提供有用信息来源的机构包括:

    .1 行业协会;

    .2 船长、船舶所有人和代理

    .3 IMO(例如技术咨询);和

    .4 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例如海事、环境、废物处置规划和法律部门。

    5.14 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为通常挂靠其港口的产生《73/78防污公约》中规定的废物的所有船舶提供接收设施。但是,一些港口当局可能在履行该义务时遇到特殊问题。为确定可能的解决方案,港口废物管理计划特别有用。

    5.15 一个区域性安排的港口废物管理计划在以确保船舶不会受到向海洋排放废物的方式进行时则构成了一种解决的方案。在制订这种区域计划时,有关船舶的专用废物储存能力在挂靠的两港间应足以将废物保留在船上,这是绝对必要的。这种计划可能要求国家间的密切合作。

    5.16 在判定一个区域计划内的个别港口的废物接收设施的充足性时,《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需特别考虑到使在该区域内的所有船舶都能在该区域内将废物排放到接收设施中的能力。

 

6 港口度物设施--评估战略

 

    6.1 港口废物接收设施规划和持续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收集和评估与港口使用者的要求有关的信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之一是采用废物接收设施审核或评估战略。

    6.2 这种战略可以支持港口废物管理计划的原则,提供对现有设施的评估及对港内正在运行的废物管理项目的有效性评估。例如,通过它可以确定港口接收设施的充足性与当地海洋污染和废弃物水平的相互关系。

    评估程序

    6.3 最重要的一点是,相关数据的收集应揭示出港口和船舶做法中的弱点并允许实施改进。任何评估战略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其方便收集和解释所有必要信息的能力。这种程序的一个范例列于本指南的附录中。

    6.4 本指南所附的程序列出了一个可由第三方(如咨询专加)开展的具体审核的例子。许多类型的评估将不要求如此全面地进行。例如,港口当局自评将不要求采用本指南附录中列出的整个程序。

    6.5 该程序主要是针对大型商业港口。但是,它可以很方便地被用于小港和游艇码头。 在现行格式中,该程序列出了一个旨在获取有关港口的现有设施、需求、和所提供的废物服务的类型和水平方面信息的系统问题核查清单。

    6.6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有必要对私营和公共部门的评审员进行初步培训,以保证对港口废物设施进行客观的评估。当评估由政府机构来进行时,比较理想的是将评估程序根据反映港口或港湾的大小、通过它的交通种类和数量、和定期用户移送岸上的废物流的系统标准适用于该国管辖下的所有港口、游艇码头和港湾。自然,对于商港、游艇码头和渔港做法将有所不同。

    6.7 一个港口内的废物管理系统并不是相对于港口的其它基础设施而独立存在的,正相反,它是港口全部设施和所提供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港口的废物接收设施的评估和规划必须与港区的其它基础设施发展相连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使用废物管理计划评估程序

    6.8 废物管理计划评估程序可用于:

    ● 在商港、游艇码头和港湾,作为展示良好的废物管理做法通盘战略的一部分;

    ● 在需要符合废物许可证或符合规定时或开展需求分析时,由制订法规机构使用;

    ● 由废物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员和港口使用者使用,评估其运作情况;及

    ● 由《防污公约》缔约国用于表明其符合1973年公约第II(1)(d)条。

    评估程序的实施

    6.9 与那些为港口废物管理计划目的而进行的评估相比,此评估可客观并独立地进行。

    ● 评估人员应能够展示其在开展环境评估方面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辅助于评估草案和程序)和经验。

    ● 大多数环境咨询专家及许多受雇于废物管理工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专家具备开展这种审核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 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各国都应考虑这种做法。

    ● 国家制订的任何评估表和评估程序都应与接收设施管理人共享,以进一步促进工业界自评及改进其管理实践。

 

7 废物接收设施的类型和能力

 

    7.1 在船舶需要向岸上排放废物的所有港口都应有废物接收设施。这些设施应易于接近并装有能够处理使用者移送的各种废物流和废物数量的设备。接收设施必须能够处理通常使用其港口的船舶上可能产生的各种废物。在适当情况下,这些设施应能够处理:

    ● 附则I--来自机舱、污油舱等的含油废物;

    ● 附则II-一有毒液体物质,如产生于洗舱操作的物质;

    ● 附则V--垃圾;

    ● 附则IV一生活污水(尚未生效);和

    ●附则vl.消耗臭氧物质和尾气滤清残余物(尚未生效)。

    7.2 有时,这可能意味着超出了《防污公约》已生效的严格要求。接收设施不足会促使船长向海中排放废物,或使船上的废物存放能力超负荷。

    7.3 港口有必要提供能符合使用该港船舶移送的所有种类废物的接收设施:包括货物残余物和在船上生成的废物。通过协商过程,港口将会更好地根据港口的通常交通格局调整自己提供的设施,以满足个别情况的需要。

    7.4 对于各种不同的废物流,在适当时港口管理机关可以倾向于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与废物承包商作出自己的安排。但是,港口管理机关必须继续承担确保承包商所提供的接收设施足够用于接收到港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他们可以通过进行总监督来做到这一点。该监督是其废物管理计划或废物设施评估过程的一部分。

    7.5 港口将希望考虑不同废物流合用同一接收设施所带来的潜在健康和环境风险。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废物的收集、处理矛口最终处置方面的技术问题。国家当局的废物政策应规定如何处理和控制港口的不同废物流。

    7.6 应鼓励船舶和港口采取适当措施,提倡废物分类。他们可以提供不同材料的分开收集,以回收利用,如玻璃、金属、纸制包装和塑料。

    7.7 废物在岸上容器的不当存放可能致使害虫的滋生。对这些容器的设计和维护应避免传播感染和疾病。

    7.8 使用公路罐柜和其它车辆转移船舶废物是一种常见做法。只要这种做法适合于船上废物的数量和种类并满足船舶的操作性要求,它可以便利废物的快速排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船舶的不当延误,公路车辆通常也负责从港口到最终处理和处置地点的废物收集和运输。因此,不应过份限制车辆进入船舶位置,进出设施也不应影响船舶和码头的正常工作。但是,对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给予充分注意。

    7.9 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在不影响船舶作业的情况下,在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或船舶在码头外锚泊时用驳船来收集船上废物可能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尤其是在车辆不可能靠近船舶时这种做法更加适合。

    7.10 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核查清单,并总结出,接收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以下各方面:

    .1 不应妨碍港口的其它操作;

    .2 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进入水中的风险;

    .3 接收设施应位于一个方便的位置;

    .4 该位置应有充分的照明,允许24小时使用;

    .5 设施的位置应方便使用者、承包商和车辆;

    .6 应明确断定接收设施;

    .7 接收设施的位置不应给当地社区造成不利影响;和

    .8 接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其它关于垃圾收集和加工的立法。

    检疫度物

    7.11 一些国家对检验废物有特殊要求。这种废物的定义依国家法律而定,可能基于保护具体的农产品或本地野生动植物。根据国家法律,检疫废物可能要求标志清楚的隔离容器,和充分保护鸟类和动物靠近的设施。这种设施的位置不应对居民形成危险,无论是在接收设施处还是当对这种废物进行运输、处理和最后处置时。

    7.12 港口应保证将国家有关检疫废物的具体要求适当地通知船舶,以便船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这种废物存放方式能够防止传入疾病和害虫。妥善的废物管理应能提供一种将废物送上岸而不致给人类健康、当地环境和海洋环境带来危险的方式。

 

8 实施和履行

 

    8.1 船旗国和港口国应通过保证履行、维护并强制执行有关提供充足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义务来表明其能够充分满足《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

    8.2 在通过关于报告被指称的港口接收设施不足的MEPC/Circ. 349号通函(附在本指南后)时,环保会同意《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应履行附则I第12(5)条、附则II第7(2)条和附则V第7(2)条所规定的义务。当船舶所有人或船长确定某港的接收设施根本不足时,他们可按MEPC / Circ. 349号通函中建议的报告达到此目的。经修订的格式又加给了船旗国一项义务:

    "船旗国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港口国。"

    8.3 为了使报告系统充分发挥作用,在使用《指认不足报告表》时,各国应采取以下步骤:

    .1 如果船旗国和港口国为不同国家,船旗国应将所指认的不足情况通知港口国和IMO秘书处。在填写完《指认不足报告表》(MEPC/Circ. 349)后应尽快通知。

    .2 如果船旗国和港口国为同一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应直接与有关港口或码头处理被指认的不足情况)对于设施不足的任何指认,船旗国都要通知IMO。

 

9 船旗国的作用

 

    9.1 船旗国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船舶符合《防污公约》的要求。例如,船旗国应:

    .1 向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提供建议;

    .2 在检查时核查船上安排(安全和防污染);

    .3 调查违规·情况;和

    .4 处罚违规者。

    9.2 在提供有关船舶挂靠港接收设施不足的准确信息方面,船旗国是港口国的一个独特的信息来源。

    9.3 如果船旗国不提供有关接收设施不足的准确记录,港口国和IMO可能无法尽快解决被指认的接收设施不足问题。

    9.4 要使缔约国间的通信过程能为废物接收设施的提供带来改进,这种通信必须是有意义的。所以船旗国必须承担保证采取适当措施报告接收设施不足情况的责任。如果没有适当的信息,港口国主管机关将无法对其港口采取措施。

 

10 港口国的作用

 

    10.1 港口国需保证国内立法规定出实施、管理和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适当权力和基础设施。那些不遵守实施《73/78防污公约》的适当国内法的人将受到港口国的处罚,不管他们是船长、船舶所有人、港口当局还是码头经营人。

    10.2 港口国必须承担保证为挂靠港口国管辖下的港口的船舶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最终责任。港口国须保证所提供的接收设施是充足的,能够处理港口固定使用者排放的废物。

    10.3 港口国还应保证作出适当安排以对报告的不足情况进行考虑并作出恰当和有效的反应。

 

11 IMO的作用

 

    11. l IMO并不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对关于港口废物接收设施不足的指认作出反应。然而,各国向IMO报告指认的接收设施不足的义务仍有其价值。IMO处在一个能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有关问题的独特位置。根据议定书II的规定,《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可将其争议诉诛于一个仲裁程序。如果问题关系到一项条文的解释,缔约国可向MEPC提交提案。

    11.2 IMO将继续向《73/78防污公约》的现有缔约国和那些希望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提供教育、培训和技术方面的援助。

 

12 收费

 

    12.1 虽然没有关于具体或总体收费系统的建议, IMO最近修订了《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第11章)。该书包含了一系列可选方案,港口可考虑这些方案作为收回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投资的方法。但是,回收设施的使用费不应成为使用它们的障碍。

 

13 区域合作

 

    13.1 鉴于海洋污染的跨国性质,对国家保证提供充足的废物接收设施的要求可以通过区域合作进一步改进。

    13.2 通过达成一个区域框架,缔约国可为区域海洋环境带来重大改善。这种安排还可以为各国提供一个实施合作和收费原则以及技术信息交换的基础。这种区域性安排的范例包括下述已经存在的和正在准备之中的安排:

    .1 波罗的海国家之间;

    .2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

    .3 海洋环境保护地区组织(P0RME)成员之间;以及

    .4 欧盟成员国之间。

 

14 工业界合作

 

    14.1 为保证提供充足的设施,港口业和航运业应与废物处理业合作,考虑改进和更新现有排放、运输和最后处置的方法。有关各方的参与将更容易找到革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14.2 目前有许多协会向航运业提供全世界许多港口的接收设施细节。港口管理机关应保证这些数据库包含了其港口内可用的接收设施的信息。有关这些机构的细节可以从IMO处获得。

 

15 培训

 

    海上

    15.1 虽然保证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是港口国的责任,航海者的作用也是很关键的。《73/78防污公约》和《ISM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实施符合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律的《ISM规则》就是保障了船舶的安全操作、船员的安全并有助于海洋环境保护。《ISM规则》特别规定,每个公司应:

    .1 制订一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提供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立法的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保护环境的指示和程序;以及

    .3 确保所有承担安全和环境保护职责的人员都得到关于熟悉其职责的培训。

    岸上

    15.2 从事收集、处理和处置船舶废物的所有人员需要清楚国家的国内法律和废物管理计划。对这些人员应给予适当培训。

    15.3 国家可能希望考虑处理某些类型废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经过培训的从事收集和处理有毒和有害物质的人员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损伤的威胁或疾病的潜在传播,纯粹依靠的是他们对自身和当地环境所面临的潜在危险的了解。这种措施可能已经成为国家环境或废物管理方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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