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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导则【1983-07-01】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2-14 7:57:00

制订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导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要求船舶携带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编制的一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一份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和/或一份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认识到制订该导则以保证这些规则的统一实施的迫切需要,

    在第32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导则的建议,在第44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导则的进一步建议,

    1 通过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导则,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

    2 敦促各国政府在根据生效后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或附则II第16条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和/或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进行批准时,保证这些计划按导则进行编制。

    制订船上油类/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导则

 

前言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昧防止船舶造成海上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为防止海上污染而制订的一项原则性文件。该公约附则I第26条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油轮和油轮以外的所有400总吨以上的船舶都应在船上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对《73/78防污公约》的修正以使其包括上述附则I第26条是因为《1990年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国际公约》(《OPRC公约》)第3(1)(a)条。该公约有一项关于对某些船舶在船上携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要求。《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要求的船上应急计划与《0PRC公约》第3(1)(a)条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相同。

    公约附则II第16条要求所有150总吨以上经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在船上携带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应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合并,因为它们的大部分内容是相同的,且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船上只有一个合并的计划要比两个分开的计划更实用。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以便其区别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都要求这种计划应符合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

    为满足附则I第26条的要求,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其第32届会议上以MEPC.54(32)号决议通过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导则》。

    为满足附则I第26条和/或附则II第16条的要求,MEPC在其第44届会议上准备了《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编制导则》。

    还值得注意的是经由主管机关根据MEPC.54(32)号决议通过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导则》批准的150总吨及以上泊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除油轮以外的其它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无需根据本导则进行修改。

    按《1973年防污公约》第5条的规定,船舶要求携带符合规则规定的证书,且当其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可受到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携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将受到此种检查。

    本导则包含了关于准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霉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和/或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信息。

    本导则的主要目标是:

    帮助船舶所有人根据上文提到的规则准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和/或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和

    帮助政府制订和颁布实施上述规则的国内法。

    为统一起见,要求政府在准备适当的国家规定时参照本导则。

 

1 引言

 

    1.1 本导则的制订是为了帮助准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上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则II第26条和/或附则II第16条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和/或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必须根据这些条款得到批准。

    1.2 本导则包括三个主要部分:

    .1 引言:这一部分对导则的主题提供了一个总览,向读者介绍导则的基本概念以及将按导则编制出的计划。

    .2 强制性规定:本部分对保证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的强制性规定提供了指导。

    .3 非强制性规定:本部分对计划中包含的其它信息提供指导。尽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没有要求这些信息,但船舶所挂靠港口的地方当局可能要求这些信息或者,这些信息可能会在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时为船长提供额外帮助。这部分还对计划的更新和实施提供指导。

    1.3 导则的概念:本导则旨在为准备具体船舶的计划提供一个起点。由于要求配备计划的船舶范围很广,对每种船型都提供具体的指导不实际。计划编写人须谨慎,他们必须考虑适用于其船舶的许多变量。其中一些变量包括:船舶类型和尺寸、货物、货物的物理性质(只适用于公约附则第16条所定义的经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以下简称"经核准载运NLS的船舶"),航线和岸上的管理结构。本导则不准备成为一个计划编制人可从中选择一些片段而提出一项可用计划的菜单项目的汇编。要使一个计划有效并符合公约附则I第26条和/或附则II第16条,它必须按目的船舶的具体情况仔细专门定制。恰当地使用本导则,将能保证在编制计划时考虑所有适当事项。

    1.4 计划的概念:计划可用于帮助有关人员处理意外的溢油或其它有毒液体物质的溢漏。它的首要目的是发起必要的行动阻止或减少溢漏以缓解其影响有效地计划可保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有组织、符合逻辑、安全且及时。

    1.4.1 计划必须不只局限于操作性溢漏。它必须包括关于包括船长在船舶一旦发生事故时适应事故性溢漏要求的指导。

    1.4.2 考虑到有关人员在遇至慨急事故时所面对的压力和多项任务,有一个预先确定的、恰当组织的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在这种紧张时刻,缺乏计划常常导致混乱、错误、不通知关键人员;导致延误、浪费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情况可能会明显恶化。其结果是,船舶和船上人员受到的威胁越来越大,并可能发生更大的环境破坏。

    1.4.3 为了使计划能实现其目标,该计划必须:

    .1 现实、实际、并易于使用;

    .2 能被船上和岸上的船舶管理人员理解;和

    .3 定期评估、审查和更新。

    1.4.4 公约附则I第26条和/或附则II第16条所设想的计划应该是一份简单的文件。特另提倡使用概括性的流程图或核查清单来指导船长在对事故作出反应时采取各种行动及作出所要求的决策。这种做法能够提供一个一目了然并且有逻辑顺序的信息格式,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减少错误和疏忽。应避免在计划中收录详尽的关于船舶、货物等的背景信息因为这些信息一般可在别处得到。如果这种信息与计划有关,应将它们放在附件中,而不致影响船上人员在计划中找到操作部分的能力。

    1.4.5 附录II--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格式样本中列出了一个了第1.4.4段所提及的括性流程图的范例。

    1.4.6 该计划很有可能是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船上使用的文件。因此,该计划必须使用船长和高级船员能看懂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变动而造成的相应工作语言变化时,需要颁发使用新的工作语言写成的计划。

    1.4.7 该计划应明确强调以下内容:

"在不影响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前提下,一些海岸国认为,对针对海上污染事故要采用的技术和方法的确定,和对可能引起进一步污染的操作(即减载)的批准是他们的职责。根据《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干预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干预议定书》),各国总的来说有权这样做。"

 

2 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的强制规定

 

    2.1 本部分就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的四项强制性规定的每一次作出了个别指导。

    2.2 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II第16条规定,计划至少要包括:

    (a)本公约1议定书I第8条所要求时,建立在本组织制订的导则2基础上,船长或其它对船舶负责的人员须遵守的报告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的程序;

    (b)在发生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要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c)对船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的减少或控制或有毒液体物质外泄行动的详细描述;及

    (d)船上用于与国家或地方当局协调船上抗御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活动的程序和联络点。

    2.3 海岸国报告:公约议定书I第8条要求将实际或可能的排放通知最近的海岸国。本要求旨在保证将任何导致对海上环境造成污染或形成污染威胁的事故以及援助和救捞措施及时通知海岸国,以采取适当措施。

    2.3.1 在有要求时:计划应提供明确指导,使船长能确定什么时候要求向海岸国报告。

    2.3.1.1 实际排放:在有以下情况时要求向最近的海岸国报告:

    .1 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过允许水平,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为船舶安全和海上救生而造成的;或

    .2 在船舶操作过程中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过本公约的允许排放量或瞬时排放率。

    2.3.1.2 可能排放:计划应指导船长对虽然尚未发生实际排放,但己构成可能排放因而需报告的情况作出估计。在判定是否有这种可能性及是否应作出报告时,至少应考虑到以下因素:

    .1 损坏的性质、船舶、机械或设备失灵或故障;

    .2 船位及靠近陆地情况或其它航行危险;

.3 天气、潮、流和海况;和

.4 船舶密度。

    2.3.1.3对需要报告的所有涉及可能排放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定义是不实际的。作为一般性的指导,船长应在以下情况下报告:

    .1 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例如碰撞、搁浅、失火、爆炸、结构破坏、浸水、货物移动;和

    1、即《73/78防污公约》。

    2、参见本组织以大会第A. 851(20)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报告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报告涉及危险品、有害物质和/或海洋污染物事故导则》。为便于于参照,见IMO出版物《<73/78防污公约>关于报告涉及有害物质事故的规定》。

    .2 机械或设备失灵或故障导致妨碍安全航行;这种事故的例子有操作装置、推进设备、发电系统、关键的船上导航辅助装置的失灵或故障。

    2.3.2 要求的信息:计划必须适当具体地规定向海岸国作初始报告的程序。本组织的第A.851(20)号大会决议中的导则为计划编写者提供了必要的细节。计划应包括一份事先准备的信息表格,其样本列于本导则的附录II。鼓励海岸国注意附录II表1,并接受其作为初步信息。如果可能,补充报告或后续报告应采用相同格式。

    2.4 联系人名单

    2.4.1发生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的船舶应通知海岸国或港口联系人和船方联系人。

    2.4.2 在编纂联系人名单时,必须充分注意到对提供24小时联系信息和提供可代替指定联系人的人的需要。这些细节必须经常更新,以及时就人员变化及电话、电传和传真号的变化做出修改。计划还应明确所倾向的通信方式(电传、电话、传真等)。

    2.4.3 海岸国联系人

    2.4.3.1 为了迅速反应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类或/和有毒液体物质污染造成的损害,迅速及时地通知适当的海岸国是非常必要的。这一过程从公约议定书I第8条所要求的初始报告开始。有关该报告的指导见第2.3节。

    2,4.3.2 计划应将负责由本组织根据公约第8条编制并定期更新的接收和处理报告的主管机关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列于附录中。如果在名单中缺少某个联系点,或如果在通过直接方式联系负责当局时出现了不当的延误,应建议船长通过可用的最迅速的方式联系最近的海岸电台、指定的船舶动态报告站或救助协调中心(RCC)。

    2.4.4 港口联系人

    2.4.4.1 对于在港口的船舶,通知当地的机构会加快反应速度。由于船舶所从事的航行存在差异,在本导则中具体指定计划中列出这些机构清单的确定做法是不实际的。关于定期挂靠港口的信息应放到计划的附录中。如果这样作不可行,计划应要求船长在到达港口时取得当地报告程序的相关细节。2.4.5 船方联系人 2.4.5.1 计划应提供在出现事故时需通知的船舶的所有利益方的细节。这些信息应以联系人名单的形式提供。在编制这种名单时,应记住,在发生严重事故时,船上人员将完全投入救生及控制和减少事故影响的工作,因此,不能要求他们进行繁琐的通信联络而妨碍其工作。

    2.4.5.2 各公司之间的程序可能不同,但在计划中明确谁将负责通知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如货主,保险人和救捞利益者,是很重要的。使船上计划与公司的岸上计划相协调以保证通知所有船舶利益方并避免重复报告是非常必要的。

    2.5 控制排放的步骤

    2.5.1 船上人员差不多总是处在采取快速行动,缓解和控制其船舶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最佳位置。计划应向船长提供关于如何在各种情况下做到缓解排放的明确指导。计划不应只是列出要采取的措施,还应确定船上人员谁来负责,从而避免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出现混乱。

    2.5.2 计划的这一部分在船与船之间会有很大差别。船型、构造、货物、设备、配员以至于航线的不同都会导致重点被放在本部分的不同方面。作为最低标准,计划应向船长提供解决以下问题的指导。

    .1 操作性溢漏:计划应概括安全清除溢出的和甲板上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可以通过利用船上的资源或雇用清除公司来进行。在两种情况下,计划都应对确保妥善处置被清除的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和清除材料作出指导。

    .1.1 管道泄漏:计划应对处理管迢泄漏提供具体指导。

    .1.2 液舱溢流:应包括处理液舱溢流的程序应对一些可选方案,例如将货物或燃油降低,将其送回空舱或不满的舱,或准备好泵将超量部分移送到岸上等予以概括。

    .1.3 船壳泄漏:计划应对由于可疑的船壳泄漏造成的溢漏作出反应提供指导。这些指导可能包括对采取内部转移或向岸上排放的措施降低有关货舱中货物液体高度的指导。计划还应提供在无法判定哪一具体货舱发生泄漏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在计划中应包括处理可疑船壳裂缝的程序,并对改正措施可能影响船壳应力和稳性作出适当提醒。

    .2 事故造成的溢漏:计划中应有专门的章节处理事故问题。计划应包括能确保船长在处理事故时考虑所有适当因素的各种核查清单或其它方法。核查清单必须针对具体船舶、具体产品和具体产品类型特别编制。特别是对于经核准载运NLS的船舶,核查清单和其它方式(例如"建议散装海上运输液体化学品特性"(数据表))应以与本导则1.4.4部分一致的格式确定物理特性、特殊保护设备或专门的反应技术。可参照确定NLS特性的数据表或类似文件。该类文件的副本应与计划保存在一起,但不必成为经批准的计划的一部分。除核查清单以外还必须确定具体人员将承担的任务。通过提及己有的防火控制图和集合清单来确定人员的责任就够了。以下是需要考虑的事故的举例:

    .2.1 搁浅;

    .2.2 失火/爆炸;

    .2.3 (与固定或移动物体)发生碰撞;

    .2.4 船壳破坏;

    .2.5 过度侧倾;

    .2.6 围控系统失灵;

    .2.7 货物的危险反应(经核准载运NLS船舶);

    .2.8 其它危险货物泄漏(经核准载运NLS船舶);

    .2.9 货舱环境控制失效(经核准载运NLS船舶);

    .2.10 淹没/沉没;

    .2.11 触礁/搁浅;

    .2.12 货物沾染造成危险(经核准载运NLS船舶):和

    .2.13 有害蒸气泄漏。

    2.5.3 除第2.5.2段所提及的核查清单和人员职责分配表外,计划还应向船长提供有关优先行动、稳性和强度的考虑,减载和缓解行动方面的指导。

    2.5.3.1 优先行动:本部分给出了适用于很多事故一般性考虑。计划应就这些广泛的题目对船长作出具体到船舶的指导。

    .1 在对事故作出反应时,船长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升级。在涉及到溢漏的事故中,应立即考虑有关防火、防止人员暴露于有害气体中和防止爆炸的措施,例如,改变航向使船舶处于溢漏货物的上风向,关闭非必要的空气入口等等。如果船舶搁浅因而无法操纵,必须消除所有可能的火源并应采取行动防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

    体进入起居舱室和机舱处所。如果船舶仍能操纵,船长可与适当的岸上机构一起,考虑将船移到一个更合适的位置,以便于紧急维修或减载操作,或减轻对任何特别敏感海岸区域造成威胁等。这种操作须经海岸国当局的同意(见第1.4.7段)

    .2 在考虑补救措施之前,船长需要取得有关船舶受损方面的信息。应对所有货舱、燃油舱进行外观检查,并对其它舱室进行探测。应对各种气门或观察孔的开口给予充分的注意,特别是在船舶搁浅时,它们可能会导致丧失浮力。

    .3 对船舶受损情况进行了评估后,船长就该决定应采取何种措施来防止或减小进一步的排放。如果船底受损,将很快达到静水平衡(视物理特性而定),特别是在损坏严重时,采取防范行动的时间经常受到限制。如果船舶燃油/润滑油和/或货舱一侧严重受损,燃油或货物在达到静水平衡前将会很快泄漏,泄漏速度将会减小,具体情况取决于流入燃油或货物底部的水置换出燃油或货物的速度。如果破损很有限且限制在某些位置,如一或二个舱室,可考虑在内部将有关物质从破损舱室转移到未破损的舱室。在考虑将泊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从破损舱室转移到未破损的舱室时,船长应考虑(见第1.4.7段);

    .3.1 破损的程度;

    .3.2 静水平衡;

    .3.3 船舶转移货物的能力;和

    .3.4 《 所涉物质的物理特性(对于经核准载运NLS的船舶)例如

    .1 可溶性;

    .2 密度;

    .3 水活性;

    .4 凝固性;和

    .5 兼容性。

    2.5.3.2 稳性和强级虑:在事故反应中,当采取措施缓解泊类或有霉液体物质溢漏或使船舶脱离搁浅状态时,要特别注意考虑稳性和强度。计划应向船长提供详细指导以保证对这些方面予以适当考虑。本部分的内容不得被理解为提出了超出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破舱稳性图或计算的要求。

    .1 内部转移只有在充分认识到其对船舶的总体纵向强度和稳性的可能影响后才可进行。如果船舶破损范围较大,船上可能无法评估内部转移对应力和稳性的影响。这时可能需要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其它实体取得联系,从他们那里获得信息,以对破舱稳性和纵向破损强度进行评估。这些可以在总部的技术部门做到。在其它情况下,可能需要联系船级社或

    独立机构。计划应明确指出,为了获得这些帮助,船长应与谁联系。此外,对于经核准载运NLS的船舶,在采取转移操作时还必须考虑各种物质的兼容性,如货物、燃油、舱、涂层、管系等。

    .2 在适当情况下,计划应提供一份评估破舱稳性和纵向破损强度所需的所需的信息清单。

    2.5.3.3 减载:如果船舶受到了严重的结构损坏,它可能需要将所有或部分货物移到另一条船上。计划应对船与船之间货物转移所需遵从的程序提供指导。在计划中可参照公司的现有指南。这种船到船货物转移操作的公司程序的复印件应与计划保存在一起。计划还应涉及与海岸国协调这种活动的必要性,因为这种操作可能需要海岸国的同意。

    2.5.3.4 缓解措施:在船舶和人员的安全问题都解决了以后,船长可以根据计划中的指导开始采取缓解措施。计划应处理以下方面的问题:

    .1 评估和监测要求;

    .2 人员保护问题

    .1 防护设备;和

    .2 对健康和安全的威胁。

    .3 所涉及物质的物理性质(对于经核准载运NLS的船舶),例如:

    .1 可溶性

    .2 密度

    .3 水活性

    .4 凝固性;和

    .5 兼容性

    .4 围控和其它反应技术(例如分散,吸收,中和)

    .5 隔离程序;

    .6 为人员清除沾污;和

    .7 处置清除的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和清除材料。

    2.5.4 为了拥有对第2.5.2段中提到的情况作出反应的必要信息,应在计划中附有一些布置图、图纸和具体船舶的细节,例如总体布置图、舱布置图等。计划应说明在哪里可以得到关于现有货物、燃油和压载的信息,包括数量和具体参数。

    2.6 与国家和地方机构协调:船舶与海岸国或其它相关部门间的迅速有效合作对于缓解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计划应表明在采取缓解行动前需要联系海岸国以获得批准。

    2.6.1 在国与国之间,甚至造与港之间所涉及的各种国家和地方当局的身份和作用差别很大。履行对污染作出反应职责的方式也不相同。一些海岸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立即作出反应,然后让船舶所有人偿付费用。在另外一些海岸国,开始作出反应的责任在船舶所有人身上。对于后一种情况,计划需要有更多细节和指导以帮助船长组织反应。

 

3 非强制性规定

 

    3.1 除公约附则I第26条和/或附则II第16条要求提供的指导外,当地的要求,保险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方针等,可能要求在计划中提供其它指导。这些内容可能包括:提供草图和图纸、船舶携带的反应设备、公众事务、保持记录、对具体产品进行反应的信息(对于经核准载运NLS的船舶)和参考资料。

    3.2 布置图和草图2.5.4段要求的布置图外,可能要在计划中附上有关船舶设计和构造方面的其他细节或写明他们的位置。

    3.3 反应设备:一些船舶可能在船上携带帮助反应污染的设备。这些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可能差别很大。如果携带了的话,计划应给出这种设备的清单。计划中还应提供这些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并帮助船长确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动用这些设备。应注意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对这些设备的正确使用并符合安全上的考虑。如果船舶携带了这些设备,计划中应指定人员负责其使用、看管和维护。为了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计划还应规定使用方面的船员培训。计划还应规定,如果未得到适当的海岸国批准,不应使用分散剂反应海上污染,而且,在要求时,使用其它围控或回收设备也须征得海岸国的同意(见第1.4.7段)。

    3.4 岸上溢漏反应协调人或合格人员:指导船长向负责指挥调动岸上反应人员和设备的人员提出请求并与之协调初始反应行动。

    3.5 潜在的泊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溢漏反应承包人:一些海岸国要求船舶在进入该国港口时与"反应承包人"签有合同。当船舶向这类国家航行时,建议事先确定每一港口国可能的反应资源(人员和设备)和能力。在其它国家,特别是那些第1.4.7段所提到的国家,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6 规划标准:为便于对所需要的反应资源的数量作出预测,应分析可能的方案并作出相应规划(见第1.4.7段)。

    3.7 公众事务:船舶所有人可能要求在计划中指导船长如何处理向新闻媒体散发信息的事宜。这种指导应尽可能减少那些为处理眼前的紧急情况己非常繁忙的船上人员的负担。

    3.8 保持记录:如同其它最终将涉及责任赔偿和补偿问题的事故,船舶所有人可能要求在其计划中包括对适当记录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的指导。除了详细记录船上所采取的行动外,记录可能还包括与外界机构,船舶所有人和其它方面的通信联系,以及对发出或收到的决定和信息的简要概括。可能还要对收集溢漏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及船上载运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样本提供指导。

    3.9 计划的复审:建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长对计划进行定期复审以保证其中所包含的信息没有过时。应采取一种反馈系统,允许尽快获取变化的信息并将它们纳入到计划之中。该反馈系统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 定期复审:计划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至少每年复审一次以捕捉地方法律或政策、联系人姓名和号码、船舶特性、或公司政策方面的变化。

    .2 事故复审:在任何使用计划对事故进行反应过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对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修改。

    3.10 计划的测试:如果船上使用计划的人员不熟悉计划,该计划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定期演练将保证计划发挥预期作用且所指定的联系人和通信渠道是准确的。这种演练可以与其它船上演习同时进行,并妥善记录。如果船上携带了反应设备,船员对这些设备的动手操作经验在紧急情况下将大大增加安全和有效性。计划还可能确定培训和演习的程序。

    3.11 救助:计划应包括在船舶部分或全部丧失航行能力的事故中船员责任方面的信息以及构成危险状态方面的信息。在计划中应对决策过程予以概括,它可以帮助船长决定什么时候需寻求救助。该决策过程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最近的陆地或航行危险;

    .2 船舶的方位和漂移;

    .3 根据船舶的方位和漂移判断遇到危险的时间和位置;

    .4 事故维惨的估计时间;及

    .5 确定有能力的最近救援者及其反应时间(即就拖轮来说,来到现场和稳固拖缆所用的时间)。如果事故发生于船舶航行中,且事故降低了船舶的可操纵性,船长需要考虑救援反应时间,迅速做出决定,而不管维修的估计时间。对是否请求援助犹豫不决,在修理时间超出机会允许范围时是非常不谨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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