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网员中心 环保企业 环保产品 环保技术 供求信息 项目信息 人才服务 免费网员 企业大全 环保协会
 首页 -> 资料中心 -> 查看信息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2007-02-06】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2-13 18:15: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5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函

 



返回上一页  关 闭

 
  环保法规
  环保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它规范性文件
  法规解释
  环保政策
  规划
  江苏地方性法规(省级)
  江苏省政府规章
  环境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声和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环保产品标准
  产品环保要求
  评价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相关)
  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其他
  国际环境条约
  多边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法规定
  双边环境保护协定
  国际环境法文献
  环保知识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网站条款 / 网站服务 / 联系我们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 南京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