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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2007-01-16】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1-21 12:03: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固体废物 用语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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