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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2006-12-28】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1-21 11:52:00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615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推进我省67户企业节能,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要将国家的要求扩大到所有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督考核,抓好落实。省直接抓好100家年耗能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各地抓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

  (四)推进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县级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合理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节能型的交通运输系统。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汽车等运输工具节油技术,大力发展节能运输工具。

  (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

  (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八)推动机关团体节能。抓好机关团体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全面推行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调整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

  (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以人才为支撑,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生产服务业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一)加快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落后的高耗能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的淘汰力度。

  (十二)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发展核电、风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积极开展地热普查,促进地热开发利用。调整电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提高机组效率。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提高转换效率。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

  四、加快节能技术进步

  (十三)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加大对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把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入组织实施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将节能技术、太阳能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等列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省电力系统新上变压器和电力用户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S11及以上新型节能变压器。

  (十四)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组织落实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经贸委要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五、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十六)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完善配套的规章和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增强节能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强化节能管理,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账,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十九)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从200791日起,凡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二十)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十一五”期间建成60万千瓦能效电厂。改进发电调度规划,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安排高效大机组多发电。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十二)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三)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六、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四)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电价改革,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积极推进竞价上网试点,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尽快建立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严格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十五)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循环经济项目,并视项目实施情况有所增加。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六)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二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二十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支出,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省和各级节约能源监测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发挥作用,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二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三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宣传文化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精神,曝光浪费能源的现象,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指导。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成立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三十二)明确部门职责。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全省节能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省农林厅负责农业、林业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三十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逐项分解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明确各年度及各地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和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各市要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4号)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实施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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