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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12-25】
作者: 出处: 时间:2007-1-21 11:52:00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614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文物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博物馆建设得到加强,田野考古发掘成绩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大,这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开发利用不够合理,一些文化遗产及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走私、非法交易以及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有些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目标: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全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四有工作,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建成科学合理、管理有序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明清建筑和古村镇保护示范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明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到2015年,基本形成具有江苏特点、比较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三、扎实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做好第三次全省文物资源普查工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加强文物资源研究与管理,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名人故居、南朝陵墓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老街等的保护,实施“江苏省文物保护抢救工程”。各地要有计划地实施文物保护抢救工程,特别是要加强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险情。加强文物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严肃查处将文物资源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方案报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认真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保护工作。在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建立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资源普查,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申报、评审制度,积极做好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申报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当地政府要在2年内完成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人为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不断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览展示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对政府兴办的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博物馆安防达标率要达到100%。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优先扶持科技、自然、艺术、民俗类等具有行业特点和区域文化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纪念馆要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免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也要实行门票减免或优惠。对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各级财政应予以适当补贴。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规划制定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认真组织,三年内全省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在全面普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荐和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和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认真实施《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三年内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并妥善保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凡已被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认真实施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提供场所、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街区等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省里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省辖市和文化遗产丰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增挂文物局或文化遗产保护局的牌子。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各地也要加大投入,为重点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费保障。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文物经营,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各级文物、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交通、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厉打击破坏、盗掘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懂专业、会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拓宽引进渠道,积极引进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人才。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逐步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开展“五五”普法期间文物法制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览、论坛、讲座等活动,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制定实施有关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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