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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2006-09-26】
作者: 出处: 时间:2006-11-22 21:57:00

省经贸委 省环保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质监局 省农林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 "十一五"行动纲要》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质监局、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及《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全省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我们联合制定《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

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用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及《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全省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特制定本《纲要》。

 

第一部分 成绩与问题

 

“十五”期间,我省将推行清洁生产作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重要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省经贸委、环保厅制定《江苏省“十五”后三年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时序进度和工作要求。省经贸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费扶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地方排污收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在省财政的支持下,先后从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和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多万元,用于支持140多项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的实施。自1997年以来,围绕太湖、淮河、长江沿线等重点流域,化工、轻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在全省先后组织2000多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各种改造方案,共节约新鲜水7200万吨,削减废水排放量5600万吨、化学需氧量6.8万吨,取得增收节支效益50多亿元,企业主要污染物削减幅度在20%左右。

    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动力不足;二是投入不足,许多企业中高费方案难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成果;三是推进清洁生产的信息、人才、技术平台建设滞后。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我省“两个率先”提供资源和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清洁生产知识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中全面普及。清洁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在一、二、三产中得到大面积推广。

    ──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太湖、淮河、长江沿线和南水北调东线等重点流域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全面开展自愿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并和政府部门签订“三废”自愿削减协议。每年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并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以化工、酿造、造纸、电镀、纺织、印染、建材、钢铁等行业为重点,创建100家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培育一批 “零排放”试点示范工程。

    ──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到2010年,GDP能耗降到0.74吨标煤/万元,工业用水(不含火电)重复利用率达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6%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到2010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8%,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氰化物、石油类等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快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电力等重点资源消耗和污染产生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治理结构性污染。推动工业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各类开发(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大力发展污染少、消耗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推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节水型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强电力、石化、冶金、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积极发展环境友好产品,节约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环保装备制造和环境服务业,促进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二)积极调整农业产业和布局。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发展生态农业,促进休闲农业、绿色林牧业发展,尤其注重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和有机食品,从源头上消除餐桌污染。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建立绿色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登记的农药和肥料进入农业推广领域。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大力推广高效安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料、非化学除草剂和可降解地膜等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保障土壤、农产品和环境的安全。改进、提高种植和养殖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的综合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促进畜禽污染物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三)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力度,鼓励企业节能降耗,节约水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引导科研院所开发适合国情和省情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

    二、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一)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和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都应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保和经贸部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经与当地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自愿协议,可优先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二)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三)加快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标准的执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加快制定有关清洁生产的标准和审核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鼓励企业按照ISO14000标准(GB/T24000-ISO14000),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等认定。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

    (一)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减免政策;有关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中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二)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性措施。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结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对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扶持方向的清洁生产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金融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信贷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结转使用);实施与清洁生产有关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用于清洁生产,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及技术,可享受国家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在地方排污收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太湖流域的苏州、无锡、常州和镇江市安排费用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三)进一步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应扶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重点技术推广。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所在地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

    四、强化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有关清洁生产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力争达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和各类开发(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在进行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设“清洁生产”专章,对采用的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原料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综合评价。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将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阶段,切实加以落实。对拟采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地区清洁生产水平达不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

    (二)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企业仍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装备(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其排放总量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由各级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施改造方案,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保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县级以上经贸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保、科技、财政、建设、农业、水利、教育、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要会同省农林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企业正确规范地实施清洁生产。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二)营造良好环境。结合创建生态省的目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清洁生产的理念和思想深入人心,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氛围。积极提倡绿色消费,鼓励机关团体、企业和社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产品。经贸部门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公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有关信息的交流。加强清洁生产服务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清洁生产服务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本行动纲要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经贸委和环保厅对各地推进清洁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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