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网员中心 环保企业 环保产品 环保技术 供求信息 项目信息 人才服务 免费网员 企业大全 环保协会
 首页 -> 资料中心 -> 查看信息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6-14】
作者: 出处: 时间:2006-11-22 21:25: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623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也应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召集审查的具体方式,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执行。

  三、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有关规划,凡属于《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规定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返回上一页  关 闭

 
  环保法规
  环保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它规范性文件
  法规解释
  环保政策
  规划
  江苏地方性法规(省级)
  江苏省政府规章
  环境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声和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环保产品标准
  产品环保要求
  评价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相关)
  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其他
  国际环境条约
  多边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法规定
  双边环境保护协定
  国际环境法文献
  环保知识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网站条款 / 网站服务 / 联系我们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 南京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