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网员中心 环保企业 环保产品 环保技术 供求信息 项目信息 人才服务 免费网员 企业大全 环保协会
 首页 -> 资料中心 -> 查看信息
 

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
作者: 出处: 时间:2006-8-11 7:08:00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660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四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3.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二、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4.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

  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

  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5.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

  6.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7.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8.建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效果奖励。

  9.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10.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1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3.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14.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5.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

  16.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节约工作综合管理

  17.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18.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

  19.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

  20.未建立节能监测机构的市要按《江苏省节能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

  21.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据此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返回上一页  关 闭

 
  环保法规
  环保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它规范性文件
  法规解释
  环保政策
  规划
  江苏地方性法规(省级)
  江苏省政府规章
  环境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声和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环保产品标准
  产品环保要求
  评价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相关)
  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其他
  国际环境条约
  多边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法规定
  双边环境保护协定
  国际环境法文献
  环保知识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网站条款 / 网站服务 / 联系我们
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 南京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