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4年4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各国部长于马拉喀什通过)
部长们,
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举行会议,签署了包含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件。
忆及WTO协议的序言中说,各成员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注意到: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以及体现在理事会主席向1992年12月第四十八届缔约方大会所做的声明中,以及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贸易发展委员会和理事会工作中的关贸总协定就此进行的后续工作;
——关于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定中所设想的工作方案;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在一方面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非歧视的和平等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另一方面保护环境以及促进持久发展两者之间不应当也没有必要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
期望协调在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但这样做,不超越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责,即限定在贸易政策和可能对其成员产生较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问题范围之内。
决定:
——指示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成立一个向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向世界贸易组织生效后二年一次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该部长会议将根据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建议审议委员会的工作及职责范围。
——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中指出:
“(a)为促进持久发展,查明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
(b)就是否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进行符合该体制开放、平等和非歧视性质的任何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
——为促进持久发展制订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相互积极影响的规则的必要性,要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它们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和
——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坚持强有力的多边纪律,以确保多边贸易体制对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第12项原则中规定的环境目标的反应能力;和
——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具有较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以及适用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实施;”
与上述序言语言一起构成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在这些职责范围之内,并旨在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委员会将首先处理下列事项,与其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可提出: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包括多边环境协议中那些措施之间的关系;
二、有关贸易的环境政策和具有较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定之间的关系;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定与下列之间的关系:
(a)用于环境目的的税收和费用;
(b)用于环境目的关于产品的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条例、包装、标签和再循环;
四、关于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透明度的多边体制的规定和具有较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和要求;
五、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六、环境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它们中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的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扭曲的环境利益;
七、国内禁止货物的出口问题,
——在其上述职责范围内,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将把“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规定中所设想的工作方案作为其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首次会议之前,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由世界贸易组织筹委会(PCWTO)的一个向PCWTO所有成员开放的分委会负责,
——邀请筹委会的分委会和届时成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向有关机构提供投入,就与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条所述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联系问题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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