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摘录)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5月21日提出)
序言与目标 *[注①]
有关定义与适用范围
1.(a)[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它可以是公营企业、也可以是私营的或公私合营的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b)守则中的“实体”一词,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则兼指母公司及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母公司是其他实体所受到的影响的主要根源。
(c)守则中的“跨国公司”一词指企业整体及构成这类企业的各个实体。
(d)“母国”一词系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一词系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
(e)“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一词系指跨国公司的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或东道国。
跨国公司的活动
A.一般性与政治性的规定
尊量国家主权、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及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6.跨国公司应/须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以及每个国家[根据国际法][根据有关国家建成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对本国领土之内的自然资源[财富及经济活动]行使[充分永久主权]的权利。
7.[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实体][须/应遵守][受制于]其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条例[管辖权]及[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宣布过的行政管理制度]。[跨国公司的实体务须接受其营业地所在国根据法律规定而实行的管辖。]
8.跨国公司应/须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实体的活动实行管制和监督的权利。
尊重经济目标和发展目标、政策与重点
9.跨国公司须/应根据其营业地所在国政府制订的发展目标、政策与重点来开展活动,努力为其营业地所在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其经济目标;或根据区域性规划的需要,为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实现其经济目标而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协助营业地所在国推动发展进程,跨国公司须/应同这些国家的政府进行合作,并须/应就营业地所在国有关发展问题提供咨询,从而与营业地所在国建立互助互利关系。
……
B.经济、金融及社会活动
……
环境保护
41.跨国公司开展其活动时,须/应遵照营业地所在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例、行政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并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标准给予应有的重视。跨国公司须/应在其活动中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对已遭受破坏的地方[应采取适当可行的办法修复之][应恢复其原状]。为达到这一目的,跨国公司应尽力发展和运用适当的环保技术。
42.跨国公司向某一国家引入的,或准备引入的产品,生产方法及服务项目,须/应按该国主管机关的要求,或按照其指定的正常的办法,向该国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这些产品的特性、生产流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包括实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有哪些因素可能对环境起破坏作用。为了避免或减轻这些危害,应采取卿些必需的措施,需付出多少费用。
其他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理由而对这些产品、生产方法及服务项目的引入所采取的禁止、限制、警告或其他公共管制措施的情况。
43.跨国公司须/应应营业地所在国政府的请求,准备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合有关国际组织努力发展与完善保护环境的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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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及其内容尚未最后确定。
[注①]本守则的序言与目标部分的草案尚未拟出。而在讨论本守则的其他部分时拟出了下列草案条文,并决议将其载入守则导言中的某一部分:
“为实现本守则的目标,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跨国企业及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所确定的原则应适用于员工的雇佣、培训、工作与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调整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本条规定将载入守则的确切位置尚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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