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条款草案(摘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一读暂时通过的条款草案案文)
第一部分 导 言
第1条 本条款的范围
1.本条款适用于为航行以外目的使用国际水道及其水,并适用于同使用这些水道及其水有关的养护措施。
2.为航行目的使用国际水道不属于本条款的范围,但其他使用影响到航行或受到航行影响的情况除外。
第2条 用语
为本条款的目的:
(a)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水道。
(b)水道是指地面水和地下水的系统,由于它们之间的自然关系,构成一个整体单元,并流入共同的终点;
(c)水道国是指国际水道的组成部分位于其领土内的国家。
第3条 水道协定
1.水道国可订立一项或多项按照某一特定国际水道或其一部分的特征和使用适用和调整本条款的规定的协定。以下称为“水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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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保护和保全
第20条 保护和保全生态系统
水道国应单独或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
第21条 预防、减少和控制污染
1.为本条款的目的,“国际水道污染”系指由于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国际水道水的成分或质量的任何有害变化。
2.水道国应单独或共同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带来明显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包括对人的健康和安全、对水的任何有益目的的使用或对水道的生物资源的损害。水道国应采取措施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政策。
3.在任何水道国提出要求时,水道国应进行协商,以便确定其排放入国际水道水域中应予以禁止、限制、调查或监测的物质清单。
第22条 引进外来物种或新物种
水道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把可能对水道生态系统有不利影响从而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明显损害的外来物种或新物种引进国际水道。
第23条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水道国应考虑到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单独或共同对国际水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和保全包括河口湾在内的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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