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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
作者: 出处: 江苏环保产业网 时间:2004-5-31 9:4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8年6月17日,订于北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额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称“两国政府”),意欲增进两国之间的友谊与合作,考虑到一九九二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目标和原则,期望在中国自然和物质环境保护与更有效管理方面从事长期合作,因此,达成谅解如下:

    二、两国政府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和加强环保双边合作。

    三、双方可以在以下的优先环保领域寻求合作:

    1.空气污染的预防、控制与监测;

    2.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利用与能源效益;

    3.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控制濒危物种贸易的措施;

    4.工业污染,其预防与控制以及更清洁的生产技术;

    5.水资源管理以及对地面谈水、地下水及海水污染的防治;

    6.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以及对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理;

    7.环境管理,调控框架,经济手段,及其实施与监督;

    8.可持续交通运输系统;

    9.环境规划与集水区域综合管理;

    10.气候变化,其影响和对应战略;

    四、在此项安排范围内的合作可以以如下的形式进行:

    1.两国政府均参与新项目的准备;

    2.在以上第三节提及的各优先领域里交换及互派专家,作为依照本节第一项所准备的项目之组成部分;如果有理由单独进行,也可在其他项目中交换专家;

    3.与项目有关的培训;

    4.有关科研政策、法律规定以及其它环保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文件交换;

    5.组织与以上第三节确认的优先领域有关的研讨会、实验课或会议;

    6.对以上第三节所确认的各优先领域进行妥善研究;

    7.共同参与进行中项目的实施、监测和评价;

    8.经两国政府批准的两国工作人员或代表互访对方国环保机构,以熟悉其环境管理的习惯作法;

    9.开展有关环境问题的一般性对话;

    五、两国政府将依照此项安排的目标,积极促进两国国营和私营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尤其以加强对自然和物质环境的保护。

    六、在根据此项安排开展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若不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将对两国政府的科学界开放,这不包括由于国家安全或工商业秘密的原因而不能公开的那些信息。

    七、在此项安排范围内,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的主管部门中方的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英方的将主要为国际发展部和环境、交通及地区事务部,而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则担任一个协助配合的角色。中国国家环保局应将首先与英国驻北京使馆的官员联系。作为此项安排的补充,英国环境部门与中国其他的有关机构、中国国家环保局与英国其它机构也可进行合作。

    八、负责实施此项安排的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将各任命一位主要协调人以负责联络事宜。英方这一职务将由国际发展部的中国方案经理担任。

    九、必要时,两国政府的协调人员将在中国或英国会晤,以讨论未来合作的具体建议。

    十、根据对等原则,与这些协调会议有关的旅行及生活费用将由旅行一方的政府支付,而组织此类会议的费用将由接待一方的政府承担。

    十—、在此项安排框架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将在各国政府财力限度内进行。与合作项目或其他活动有关的实际费用,将按照为各项目的所做的安排,由两国政府分担。

    十二、两国政府还将鼓励使用多边资助以允许较大的环保项目得以实施,而英国已为若干多边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重要捐助国。

    十三、此项安排可以经两国政府的共同批准获得修改。有关此项安排的解释,将通过恰当的外交途径作出任何澄清。

    十四、此项安排将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之后将通过续签每五年延长一次。任何一方政府可以随时终止此项安排,但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五、除非两国政府作出与之相悖的决定,此项安排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此项安排正在实施过程中的任何计划和项目。

    十六、上述记录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其中提到的问题所达成的各项谅解,于1998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际发展大臣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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