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与
挪威王国环境部
环境合作备忘录
(1995年11月6日,订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挪威王国环境部,以下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及寻求其有效而持久的解决办法的紧迫性;
还认识到里约首脑会议所确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为所有国家所追求并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
意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广泛的多边和双边的国际合作;
注意到中国和挪威之间在环境领域已成功地开展了一些交流和合作活动;
愿意扩大这种合作,本着合作的精神,共享双方在与环境有关的各个领域中的知识和经验,并集中双方的部分力量进行合作;
确信双方在环境领域的合作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是相互受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尊重和考虑到双方在环境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不同,保持和加强在环境领域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对环境领域国际公约的实施有所贡献的具体项目之间的联络与实施。
本备忘录中的合作活动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环境领域的研究、监测计划、法律、法规、机构制度、政策和法规实施方面的信息;
(二)环境科学家、专家和环境管理人员的交流;
(三)共同开展项目;
(四)共同组织研讨会、讲座和培训课程;
(五)对相互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双方还应在环境事务的国际论坛上进行合作,告知对方各自对国际论坛上重大动向的看法。
二、双方应鼓励和协助其它各级政府或组织、研究和学术单位、工业和企业部门间建立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一、双方应制订一份工作计划作为本备忘录的附件,并每两年修改一次。工作计划中将规定具体合作内容。
二、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应以可得到的相应资金和其它资源而定,并应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双方应努力寻求资金以支持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
三、除非另有安排,与交流和合作活动有关的国际旅费应由派遣方负担,国内费用应按对等原则由接待方负担。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将负责协调中方参加机构和单位在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挪威王国环境部将协调挪方参加机构和单位在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
二、各方应提名一名或几名协调员,负责确定和协调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及实施上述活动的工作计划。
三、经双方同意,可举行双方协调员联席会议以检查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和计划以及以后的合作活动。
第六条
本备忘录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各方在任何有关环境保护的条约、公约、区域或国际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其业已开展,但在备忘录终止时尚未完成的项目或计划的进行。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威文及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上出现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挪威王国环境部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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