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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环境条约优先适用的国内法规定
作者: 出处: 时间:2004-5-28 13:19:00

关于国际环境条约优先适用的国内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录

19891226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

2004年修订 2005年4月1施行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摘录

1998626施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摘录

20004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4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摘录

2002101施行)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

2004年修正  2004年8月28施行)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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