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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作者: 出处: 江苏环保产业网 时间:2004-5-28 12:5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澳大利亚环境、体育和领土部

              

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5年4月5日,订于堪培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澳大利亚环境、体育和领土部(以下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及寻求有效而持久解决方法的紧迫性;

    还认识到执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

    注意到中国和澳大利亚,根据现有的协议和备忘录,在与环境有关的领域,包括气象和候乌保护领域,正在开展交流和合作;

    愿意增加这种合作,以共享在与环境有关的各个领域中的知识和经验,并以合作的精神汇集双方的部分资源;

    确信国家间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是相互受益的;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尊重和考虑到他们在相关的发展和各自环境政策上的不同,保持和加强在环境领域内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一、关于可能合作的领域,双方确认下述领域是高度优先的领域并应为此作出适当努力:

    (一)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它政策和管理方法;

    (二)水和废水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噪声控制及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的环境技术,包括通过商业关系在这些方面的合作;

    (三)通过减少污染源、改变生产工艺和妥善管理等清洁生产方法,防止污染,特别是制造业带来的污染;

    (四)大气污染模型和监测,及大气质量保护政策的制定;

    (五)对有害化学品的有益于环境的管理,以及对新的和现有的化学品的危害评价;

    (六)通过替代技术和机构能力的建设,尤其是通过制冷和消防领域替代技术和机构能力的建设,保护臭氧层;

    (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八)世界遗产方面的活动,包括世界遗产地区的确定、评价和管理;

    (九)历史、考古和文化古迹的管理及保护;

    (十)气候变化,包括区域气候变化趋势的预测,及其影响和对策研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转让;

    (十一)土地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包括防止沙漠化的行动;

    (十二)沿海和海洋区域管理;

    (十三)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和改善对环境资源的价值确定;

    (十四)环境立法及其实施;

    (十五)就全球环境问题的政策交换意见。

    二、合作亦可包括双方商定的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第三条

    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形式:

    (一)官员定期会晤;

    (二)科学家、学者、专家及环境管理人员互访;

    (三)交换有关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研究和监测的信息;

    (四)对双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并在合作研究中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相互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它目的的样品、试剂、材料、数据、仪器和部件;

    (五)联合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商务代表团、培训班和考察;

    (六)交换有关评价管理措施和政策实施的信息;

    (七)双方认同的其它合作形式,包括通过相互受益的商业合作关系。

       

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中方参加单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合作活动,澳大利亚环境、体育和领土部负责协调澳方参加单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合作活动。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各级政府部门或组织间、研究所间、私人部门间、学院间进行环境方面的接触和合作,并为这方面的接触和合作提供便利以及协调这些活动的实施。现有的双边合作协议将继续通过已建立的双边联系渠道加以协调。

       

第五条

    通过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双方各自有权决定这些产权在本国内的分配。除非具体项目另有安排,双方将共同决定这些产权在第三国的分配。

       

第六条

    一、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与这些交流和合作活动有关的国际旅费将由派遣方支付,国内费用由接待方根据对等原则支付。

    二、派遣方数和停留时间(以人月计算)将根据平等和对等的原则决定。如对等原则执行上有困难时,双方将进行协商,以寻求满意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本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合作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将受双方的法律和规章的制约,并由双方适当官员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可根据双方书面协议随时进行修正。

       

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十年期间或之后一方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可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六个月后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谅解备忘录下业已开展,但在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活动的有效性或期限。

    本谅解备忘录,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并签署,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澳大利亚环境、体育和领土部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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